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聿文视界:湖南女厅官遇害,中国官场人人自危?

编者按:这是邓聿文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评论文章。这篇特约评论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。转载者请注明来自美国之音或者VOA。

湖南财政厅女厅长刘文杰遇害案最近几天震动了中国社会,尤其是官场。虽然在过往,中国也发生过包括高官在内的官员遇害案,该案不同寻常之处在于,两名嫌犯和被害人一起坠楼身亡,让此案显得相当诡异,以致一开始就传闻四起。

警方在案发后两天,披露了案件的“详细过程”。从警方通报来看,要把案件塑造成一起普通的“入室谋财抢劫致人死案”,因此强调嫌犯的赌博欠债,化妆踩点,和死者没有交集,双方有打斗,嫌犯用窗帘结绳逃跑坠落等细节,然而,正是这诸多细节的不合理之处让人对案件产生更多猜疑。

地方当局定性普通刑案

在警方通报案情前,湖南财政厅抢先发布了死者讣告。讣告说,刘文杰是一名“优秀中共党员”,“政治坚定、对党忠诚,践行宗旨、一心为民,勤勉敬业、夙夜在公,恪尽职守、鞠躬尽瘁,坚持原则、公道正派,谦虚谨慎、严于律己”,其“逝世是湖南财政事业的重大损失”。在官方的话语体系里,这个评价对一个厅官来说相当高了,显然,湖南地方当局要为案件定性,向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号:这就是一起普通的刑案,以打消外界对这位女厅长可能涉腐,或者黑吃黑的“胡乱”联想。

一般而言,在刑事案件侦破前,死者单位是不能擅自发布讣告的,因为讣告涉及对死者生平的政治评价,在严格讲究政治规矩的当下,对死者作什么样的评价不仅关乎死者的政治地位,还关乎死者家属的实际利益,何况,死者是财政厅的一把手,什么时候发讣告以及发什么样的讣告,它是不能做主的,要由上级部门也就是湖南省政府决定。从这个角度看,讣告的发布意味着警方的调查结论将很快公布。

湖南当局之所以快速以普通命案来结案引导社会舆论,原因很简单,在嫌犯和死者都已坠楼身亡的情况下,它要保护死者的“声誉”,不想舆论带偏节奏,让她染上腐败的色彩。无论是经济纠纷,黑吃黑,还是仇家寻仇,都会给人留下贪官、腐败的印象。现在双方都死了,无法从两边的当事人口中得知案情的真实缘由和杀人动机,即便最后侦破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,而有其他成因,但对死者都毫无意义。可对地方当局以及更广泛的官僚体系却不然,要想不让官僚阶层的“声誉”在这起案件中受损,避免在民众中出现这种看法:一个贪官让人杀死了,当局就得保护死者的“声誉”。换言之,当局将此案做成一起普通刑案,并非真出于保护死者“清白考虑”,不想给她和她的家人留下一个污点,而是要保护整个官僚阶层的“声誉”,尽管这种“声誉”在民众那儿已所剩无几。

虽然地方当局可以利用双方的坠亡,改变这起案件的性质,并极力掩盖某些重要信息,但自媒体时代当局是无法做到完全的信息遮背。民间把嫌犯之一的信息挖出,他是当地一家企业的董事长,还是县政协委员,和死者有工作交集。流传最广的一个版本是,嫌犯有一笔6000万的借贷,利息900万,死者正是担保人。

这起案件是由死者近期没有向嫌犯支付该给的利息而引发。这个版本是符合嫌犯身份的,能够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,只是一些细节不能确定,死者是被两嫌犯捆绑放在窗户上,不小心自己摔死还是被嫌疑推下摔死;嫌犯的死亡是在女厅长摔死后自知闯大祸决定跳楼自杀,还是死于其他什么方式。有没有两个嫌犯确实如警方的调查通报说的,一个死于和女厅长的打斗,一个死于结窗绳逃跑?当然不排除,但要很多人相信这点,警方至少要解释前述疑点,拿出更多证据。

针对官员的“同归于尽”反抗模式?

我之所以详细讨论案情及警方结论的不可靠,除了官方习惯性的撒谎让人们对它的说法天然保持怀疑——在这起案件中还明显不合常理,是要表达下面这个看法:假如案件不像警方说的,而是由借贷纠纷引发,由于两名嫌犯已死,此案会不会无形中给中国社会创造一种我称之为针对官员的“同归于尽”反抗模式?

虽然一名嫌疑人是当地企业董事长和县政协委员,比底层百姓的社会地位要高一点,但相对官员尤其中高级干部而言,这个层次的人也是“民”一个,他和女厅官的经济纠纷,亦具有某种程度的民与官相斗的性质。

到现在为止的中国民众对官员的反抗模式,特别是在杀官案中,不管蓄谋已久还是一时情急冲动,在杀官后通常选择躲藏或逃亡,也有个别主动投案,选择同归于尽的极少。隐藏或逃亡是杀人者的自然反应,但这也表明,一个人顾惜自己的生命,在抗争中,杀官的意志可能就不那么坚定,这使得只要条件或环境稍有改变,或者仅仅是他心情的某种变化,很可能改变主意,不会强烈寻求去杀一个欺负他的官员。然而,倘如一个人在杀官后选择自尽,表明这人抱有必死之决心,那么不管条件或环境发生怎样的变化,都不会轻易放弃去杀害官员。这就是两者的区别。

中国社会已从中度进入到深度矛盾转化阶段,社会冲突特别是官民冲突已经显性化。倘若中国还处于传统的社会形态,不说现在烽烟四起,起码有人已经揭竿而起。之所以社会表面上还维持稳定状态,原因在于当局的强力维稳,无论是维稳的手段还是工具,都是过去没法比的,这就使得许多的反抗火花尚未点燃即被掐灭。官方还有意把它引向民间的互斗。但愤怒之火总要发泄出来,因此看到一些人操刀持棒,向同为弱势者的普通民众,甚至小孩,倾注仇恨。这是人们如今看到的情形。

然而,只要社会矛盾加剧,官方所害怕的民众针对官员的抗争终究是压不下的,会以某种形式展开。尤其在经济萧条下,一部分有产阶级被抛入贫困者行列,比如中小企业主的破产,各种形式的经济纠纷也比经济繁荣时期来得多,这都是激化社会矛盾的不稳定因素。另外,相对底层民众,有产者的经济纠纷和贫困化,可能更使得他们无法适应和忍受这种状况,从而激化与官府的矛盾,让他们加入反抗官府的行列,并把这种反对落实到现实中某个具体的对象。

古语云,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民间的反抗如到这种地步,无疑会是中国的官员,特别是视百姓为刍狗的官员以及当局最害怕的一种情景。在民间的抗争中,如果抱有必死之心的人越多,对当局的反抗会越激烈,极可能引发一场轰轰烈烈、声势浩大的反抗运动。具体到官员个人,他们当然不希望被民间的“仇家”盯上,丢了性命。但这不会改善官员的治理,只会让他们心生恐惧,加强自我保护,这样和民众的距离就更远,而且加强保护需要吸纳社会更多资源,从而造成社会的进一步贫困化,官民矛盾也跟着进一步强化。

我只是在分析,湖南女厅官遇害案两位嫌疑的同死,是否客观上预示着一种新的“同归于尽”反抗模式的出现,以及这种反抗模式对当局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。但目前尚不能确定这一点。因为多数人对这起案件的看法,似乎并不把它当作一种民对官的反抗,毕竟它看起来更像一起经济纠纷引发的命案,里面似乎没有人们一般理解的因受官府欺压的反抗元素。

不过我认为,是否具有这一元素不是关键,它是否会被人效法,用“同归于尽”的方式去反抗官府才是关键。从这个角度,哪怕把此案看成官场内斗,当它以这种形式呈现,产生某种效应时,也会让当局胆战心惊,寝食难安,让官场人人自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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